身处大数据时代,随意收集、非法获取,过度使用、非法买卖个人信息,已严重侵扰到人们生活的安宁。如今,在仅用一部手机便可足不出户轻松获取信息的同时,也让我们面临着更多的隐私泄露风险。敏感个人信息一旦遭到泄露和滥用,极有可能会对当事人的权益造成较大损害。例如,在通过线上平台购物时,个人信息会通过多商家、物流、配送、网点等多个程序发布,其中任何一个环节的失误,都会使个人信息面临被泄露的风险。在信息数据使用手段日益多样化的今天,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正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
案例一
接到营销骚扰电话
营销公司责任几何?
案 情
当事人接到地产公司营销电话后起诉
2020年7月27日9点42分,吕某接到一通营销电话。电话中,工作人员自称是某地产公司的员工,向吕某介绍该公司楼盘情况。
吕某表示,自己非常反感此类营销电话,遂在电话中询问对方是从何渠道获知自己的电话号码的。此后,地产公司的工作人员挂断电话。事后,吕某向该地产公司总部投诉,询问其获得自己手机号码的方式。第一次电话沟通中,相关工作人员回复说,号码名单的获取方式不能告诉吕某,因为号码名单的获取方式是公司的竞争力。在吕某多次向该公司投诉后,该名员工又称,此电话是公司为了拓展客户而按当地手机用户的号段进行拨打的。因为话务员每天要打很多个电话,感觉到对方没有购买意向,便会挂断电话,再联系下一个客户。
吕某表示,该工作人员在电话中称,如果自己感觉受到了骚扰,可以报警。随后,吕某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偿8000元。
吕某认为,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因此,某地产公司要对获取到自己手机号码的方式提供合法证明,通过此骚扰电话当天的通话记录,就可以判断出其是按号段拨打还是通过名单进行拨打的。此外,我国刑法中明确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同时,吕某表示,如查证该公司是按名单拨打,同时对名单的来源不能提供合法证明,恳请法院将此案移交警方调查处理。
结 果
仅拨打过一次营销电话
地产公司没主观过错且未造成损害后果 不构成侵权
法院查明,吕某接到推销楼盘电话后,其与该公司工作人员通话时长10余分钟,某地产公司向吕某介绍了相关楼盘,吕某亦咨询了相关楼盘信息。
法院认为,所谓的侵权,是指民事主体因实施侵权行为所发生的或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构成侵权需具备以下几个条件:行为人从事了民事违法行为;造成了他人财产或者人身损害的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的过错。本案中,因地产公司仅向吕某拨打了一次推销房产的电话,且吕某与其工作人员在通话过程中咨询了相关房产信息,故该公司拨打电话的行为并未对吕某产生任何损害后果,即便产生对吕某心理的损害后果,但该后果亦显著轻微。另外,某地产公司亦无侵犯吕某的主观过错及过失。综上,法院认为,某地产公司对吕某拨打推销电话的行为并不构成侵权,故对吕某请求其赔偿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赔偿原告8000元的诉请,不予支持。
关于吕某主张某地产公司非法获取其电话号码的问题,法院认为,该公司获取吕某电话号码的途径与对吕某侵权没有必然直接的因果关系,如果吕某认为该地产公司非法获取其电话号码,可以向公安等相关机关进行报案,故对吕某的该项主张,不予处理。
据此,法院驳回了吕某的诉讼请求。吕某提起上诉。
吕某认为,本案有两个侵权行为,一是非法获取公民手机号码,侵犯的是公民个人信息;二是拨打骚扰电话,侵犯公民生活安宁。《民法典》第111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民法典》第1033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本案中,某地产公司始终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在拨打电话前取得了用户的明确同意。据此,吕某请求法院撤销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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