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杨璐
山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省大数据发展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 ”)。其中,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山东拟对自然人、法人等组织开展涉及个人信息的数据活动作出规定,明确不得泄露、篡改、非法提供涉及个人信息的数据。信息,不得过度加工等要求。
近年来,山东省按照《国家大数据战略》的部署,积极谋划布局,在推动大数据开发应用、发展大数据呈现出蓬勃发展的趋势。同时应该看到,在大数据发展过程中,还存在数字基础设施薄弱、数据资源共享开放性不足、数字产业基础薄弱、创新应用领域不足等突出问题,亟待解决。通过系统设计和总体规划来解决。鉴于大数据发展新领域、覆盖面广、专业性强,国家层面尚未出台统一、专门的大数据法律法规。山东省要积极探索解决问题的办法,通过地方立法总结巩固经验做法,补齐工作短板,进一步提升我省大数据发展法治化水平。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将制定2021年立法工作计划第一类《山东省大数据发展促进条例》。
《条例(草案)》总结山东省实践经验,有针对性地作出规定。一是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大数据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数据资源进行协调管理;二是将数据资源划分为公共数据和非公共数据。在《数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了公共数据和非公开数据的范围;三是规定实施数据资源目录管理,建立数据资源聚合、共享、开放“三个清单”。它还对数据目录编制和数据收集、聚合、治理、共享和开放提出了具体要求,为我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数据资源管理和应用系统提供了法律依据。
针对数据安全保护问题,《条例(草案)》规定实行数据安全责任制。数据安全责任是根据谁收集谁负责、谁持有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确定的。明确网信、公安、国家安全、大数据等部门的数据安全监管职责,以及数据收集、占有、管理、使用等数据安全责任单位的数据安全保护职责和具体工作措施。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涉及个人信息的数据活动作出规定,明确规定不得泄露、篡改、非法提供涉及个人信息的数据,不得过度处理、利用个人信息保护的尝试。
文章来源:《大数据》 网址: http://www.dsjzz.cn/zonghexinwen/2021/0727/269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