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大数据时代,犯罪控制与信息隐私保护的相对平衡被打破,大数据侦查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外源性信息隐私权危机和内生性信息隐私权危机。外源性信息隐私权危机是大数据侦查外部法律制度的结构性缺陷带来的信息隐私权保护困境,包括大数据侦查法律定位模糊和侦查控权的“内卷化”;内生性信息隐私权危机是内嵌于大数据侦查自身行动逻辑和运行规律中无法自我消解的隐私难题,包括个人信息数据处理的“开放性”和侦查主体要素及中介要素的扩张。如果要实现大数据侦查视域下的信息隐私权保护,应当明确大数据侦查的法律定位,建立递进式审查标准,实现规制程序的诉讼化改造,确立私主体参与侦查的分级授权和过程性监督,建立实质性信息隐私权保护衡量标准。
文章关键词:
论文作者:张晶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
论文DOI:10.13766/j.bhsk.1008-2204.2021.1168
论文分类号:D925.2;D922.16
文章来源:《大数据》 网址: http://www.dsjzz.cn/qikandaodu/2022/0518/339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