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网络爬虫技术具有中立性,网络爬虫行为有善恶之分。恶意网络爬虫行为侵犯数据法益,符合相关犯罪构成要件,确实存在一定的刑事风险。然而,我国刑法理论对爬虫行为入罪讨论过剩、出罪研究不足;司法实践对网络爬虫行为的法律适用从民事侵权、不正当竞争上升为刑事犯罪,且刑事判决日趋递增,使得网络爬虫行为刑事风险不断扩张,导致网络爬虫技术被污名化,甚至有被扼杀之危险,这一趋势在行为认定方面不断突破罪刑法定原则底线。必须明确网络爬虫行为合法性边界,抓取开放数据和单纯违反行业规则的爬虫行为无需适用刑法,突破反爬防护措施和抓取非开放数据并非都要承担刑事责任,从形式违法和实质侵害两个维度,具体划定网络爬虫行为刑法规制的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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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DOI:10.19525/j.issn1008-407x.2022.02.010
论文分类号:D924.3
文章来源:《大数据》 网址: http://www.dsjzz.cn/qikandaodu/2022/0112/322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