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互联网经济蓬勃发展,数据资源成为互联网平台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互联网平台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生成的不具个人信息识别性且具有经济价值的数据集合属于数据财产。当前数据财产保护面临着立法空白、学理质疑、司法适用窘迫、行业自治不足等重重困境。数据财产权利化在各种质疑中,仍然存在不可否认或替代的正当性,比如能够激励产业创新、符合公平价值、促进数据资源高效流转等。因此,在评析数据财产法律保护现有路径优劣的基础之上,以互联网平台企业为例,尝试构建一种新型财产权——数据生成者权,并对其权利的内涵性质、权能内容、权利限制、权利保护路径等作出探索,可为数据的法律保护提供一种学术参考。
文章关键词:
论文分类号:D922.16
文章来源:《大数据》 网址: http://www.dsjzz.cn/qikandaodu/2021/1216/313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