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基于税务机关广泛铺开“数据管税”之现实背景,协力义务的规制路径不清将引致征管风险,不利于保障纳税人权利和实现国家税收债权。协力义务在税收征管中的必为性和侵益性决定了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供涉税信息数据有必要受涉税信息管理制度的法律约束。通过检视纳税人协力义务面对“数据管税”时的理论缺憾,提出税法需直面并回应信息权利规定缺位、数据采集利用欠妥、交换共享程度不足等现实问题;通过对大数据时代纳税人协力义务的法律功能予以重述,提出规定涉税数据权利、完善数据利用规则、加强交换共享激励等配套机制,试图体系化拓展补充既有的纳税人协力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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