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数字经济重要的生产要素,数据在参与数字经济发展中所产生的核心价值,对数字经济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由于数字经济商业模式的特殊性,在现有税法体系下,数据所产生的价值,无法像其他生产要素一样在经济社会体系中进行充分且有效的分配,特别是数据生产要素的提供者,无法获取提供要素而本应获取的报酬。从生产要素的价格决定环节出发,研究数字经济厂商超额利润的形成,探讨"数字税"的形成原因,并参照已开征"数字税"国家的经验与教训,遵循合理性、可操作性等原则,探讨"数字税"相关税制的设计,为后续我国数字经济相关税收业务的实践,提出参考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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